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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产假
侍产假
发表于
2019-06-04 |
最后更新
2019-08-20 |
男性雇员如符合以下条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侣每次分娩享有3 天侍产假 :
为初生婴儿的父亲
注一
或有婴儿即将出生 ;
按连续性合约受雇 ; 及
已按法例的规定通知雇主。
放取侍产假
l 雇员必须:
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最少 3 个月通知雇主他打算放取侍产假(在此阶段无规定须订明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及
在放取侍产假前通知雇主他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
注二
。
如雇员没有给予雇主上述 3 个月的预先通知,则必须在放取侍产假前最少 5天通知雇主他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
如雇主要求,雇员须给予雇主一份由雇员签署的书面陈述,述明 :
婴儿母亲的姓名 ;
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或确实出生日期 ; 及
雇员为婴儿的父亲。
注一《雇佣条例》并无规定雇员必须与初生婴儿的母亲有法定婚姻关系才可享有侍产假。
注二 法例无规定须提早多久作出此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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