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產假

發表於 2019/06/04 |  最後更新 2019/08/20 | 

男性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3 天侍產假 :

  1. 為初生嬰兒的父親註一或有嬰兒即將出生 ;

  2.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 及

  3. 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

 

放取侍產假

l   僱員必須:

  1. 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 3 個月通知僱主他打算放取侍產假(在此階段無規定須訂明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及

  2. 在放取侍產假前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註二

  • 如僱員沒有給予僱主上述 3 個月的預先通知,則必須在放取侍產假前最少 5天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 如僱主要求,僱員須給予僱主一份由僱員簽署的書面陳述,述明 :

  1. 嬰兒母親的姓名 ;

  2. 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或確實出生日期 ; 及

  3. 僱員為嬰兒的父親。

 

註一《僱傭條例》並無規定僱員必須與初生嬰兒的母親有法定婚姻關係才可享有侍產假。

註二 法例無規定須提早多久作出此項通知。